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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知应会(二)

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3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自2017年1月1日起,包括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也进行了相应修改,纳税人发生相关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该表。

韦税官提醒您,以往的旧版申报表,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捐赠支出明细表及其他调整表中填报,而是直接在计算利润总额及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但修改后的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编辑: 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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