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以法守护“少年的你”
新闻眼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其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在这一过程中,法治需要尽到最大程度的努力、发挥最高级别的作用。要以司法保护助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落实到位,确保未成年人生活保障、情感需求、监护环境等多元权益得到全方位关注。
临近“六一”,广西日报法治版聚焦广西部分案例,看我区政法部门如何合力为孩子们营造安全有爱的环境,让法治阳光照亮成长之路。
5月27日广西日报法治版。
“小星星”有了新的监护人
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 张冠年
【案例】
三江侗族自治县的小星星(化名),今年12岁了,他患有轻度智力障碍、生活无法自理。母亲在其一周岁时便外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一直以来,小星星均由父亲抚养照顾。2022年,小星星的父亲因病去世,其伯父实际抚养照顾小星星。小星星系独生子,其祖母已去世,祖父年事已高且瘫痪在床,外祖父母下落不明,小星星属于监护缺失困境儿童。为维护小星星的合法权益,小星星所在村委会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反馈情况。当地政府、民政部门随即联系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指派公职律师为小星星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在公职律师的帮助下,小星星的伯父廖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星星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廖某为小星星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小星星母亲多年来对儿子不管不顾,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小星星在其父亲去世后的两年内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应予撤销。廖某作为小星星的伯父,在小星星监护缺失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作为小星星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撤销小星星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小星星的伯父廖某为其监护人。
【点评】
本案法官认为,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未成年人作为双重弱势群体,更需要国家、社会的重点关护。本案中,小星星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小星星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陷入困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民政、基层自治组织等部门各司其职、紧密协作,高效化解残疾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难题;法院及公职律师还帮助小星星向民政部门成功申请到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指定小星星的伯父作为其监护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虽然撤销了未成年人生母的监护人资格,但不意味着其抚养义务的消灭,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仍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又可以见到妈妈了”
记者 张冠年 通讯员 刘晓婷 梁 颖
【案例】
梧州市万秀区的王某与谭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约定7岁婚生子随父亲谭某生活,并约定了王某探望孩子的次数和时间。然而,离婚后谭某始终以“孩子抗拒见面”为由,拒绝协助王某探望孩子。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意识到,处理这起案件,必须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采取柔性执行措施,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好孩子健康成长。
于是,法官决定与双方沟通。谭某表示没有阻拦王某探望孩子,而是因为孩子长期和自己生活,不愿意随王某单独外出。王某则表示自己非常想念孩子,希望能经常探望并与孩子保持亲密关系。
为了进一步了解孩子的意愿以及谭某家庭的实际情况,三名法官身着便装来到谭某家中进行入户疏导,通过玩具互动与孩子建立信任,发现孩子的内心渴望母爱,多次表示愿意和母亲相处,仅因长期与母亲分离而产生陌生感。
随后,执行法官再次联系谭某,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以情、理、法进行释法明理,并严肃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谭某终于意识到应该以保护孩子健康成长为重,表示不会阻止孩子母亲前来探望。同时,法官也联系了王某,向她讲述了孩子的情况,并提醒其探望孩子时应注重方式方法。至此,案件圆满结案。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执”的是法,“行”的是情,只有兼顾情理和法理,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呵护被探望孩子的身心健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鉴别能力和意愿,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为探望权的实现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5月25日的广西法治宣传活动中,情景剧表演聚焦校园欺凌主题,向家长和孩子传递防治欺凌的法治知识与文明理念。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 刘莉 摄
5月17日,公益研学活动“星火少年爱梧州”来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官助理姐姐带领梧州市少先队员们以趣味形式学习法律知识。梧州法院 供图
矫治助迷途少年回归
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 黄伟 通讯员 曾芳
【案例】
桂平市学生洪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黄某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前往广东省中山市某镇将其本人的银行卡提供给黄某使用,并配合黄某转移诈骗资金共43592元,从中获利2390元。桂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受理案件后,桂平市检察院对洪某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一查洪某的成长经历,二查生活轨迹,三查家庭状况。洪某上小学时母亲已病逝,其父亲长期在外务工,平时由其爷爷照看,亲子沟通不畅,家长怠于管教。
通过改善家庭教育环境,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矫治,洪某有望回归正途。检察院向洪某父亲发出《督促监护令》,联合帮教志愿者制定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修复洪某的父子关系。检察院联合桂平市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督促洪某家人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对其管教和疏导,并加强跟踪指导,督促其改正不良行为,取得良好帮教效果。考验期届满,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评】
长期监护缺失与家庭教育缺位是导致洪某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常常存在一个“问题家庭”,孩子犯错,家长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于帮教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不放弃任何一个孩子”的理念,及时调整帮教方案,督促并帮助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主动争取、整合相关社会力量的支持参与,以密切的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最大限度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凸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追求,有效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法律明白人”劝返辍学少女
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 刘莉 通讯员 陈 琼
【案例】
柳州市柳南街道15岁的钟某某不愿上学的抵触情绪,让入户走访的排查人员揪心不已。
在钟某某小的时候,父母就因吸毒毁掉家庭。后来,父亲离世、母亲失踪,钟某某与奶奶、两位伯伯共同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窘迫。钟某某学习成绩不理想,性格内向孤僻。奶奶在管教她时也不乏打骂。她选择逃离课堂,在一家撸猫门店打工成了她短暂逃避现实的避风港。
得知情况后,当地司法局组织的“法律明白人”团队和街道社区干部一起,多次上门家访。
针对钟某某不上学的情况,“法律明白人”农军对其亲人进行释法说理,并对其奶奶说:“打骂解决不了问题,保障孩子受教育权是我们的责任……”随后,他带着法律手册找到撸猫店老板娘:“未成年人正处义务教育阶段,过早打工既影响未来,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您能帮着劝劝她吗?”老板娘郑重点头。
在多方努力下,钟某某重新走进校园。经过一系列教育帮扶,如今,钟某某重拾自信,还担任了班级干部。
【点评】
钟某某从辍学到重返校园的蜕变,是基层治理中法治力量与人文关怀交织的温暖叙事。面对家庭破碎、经济困窘导致的辍学困境,“法律明白人”以专业视角切入,既向监护人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受教育权的刚性规定,又以柔性沟通,引导孩子打工的商户老板娘配合劝返,将法理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结合,为问题解决提供了精准的法律支撑。
编辑: 王香菊